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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17-01-09 14:55:19 浏览次数:


1、目的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吊装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兰花科创田悦化肥分公司的吊装作业。

3、归口管理

贵州吊装作业由设备部归口管理。

5、术语和定义

5.1  吊装作业lifting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材、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6、职责

6.1  设备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健全技术档案,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管理。

6.2  设备所在车间至少每月一次检查、维护起重设备,检查维护结果及时报设备部,设备部应当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6.3  电气车间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设备的电气装置、元件进行检查。

6.4  外包工程、外雇吊车和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安全由所在车间负责管理,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7、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7.1  一级吊装:m>100t。

7.2  二级吊装:40t≤m≤100t。

7.3  三级吊装:5t ≤m≤40t。

7.4  四级吊装:m<5t。

8、贵州吊装作业

8.1  资质要求

8.1.1  起重设备的操作者必须经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1.2  起重设备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专业资格证。

8.1.3  吊装作业前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认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吊车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并确认有效。

8.2  吊装作业要求

8.2.1  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较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吊装作业主管部门设备部审核,报分管副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8.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8.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8.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8.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8.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为吊装锚点。未经土建部门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确需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必须经土建部门审查,报土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8.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8.2.9  现场起重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8.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8.2.10.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8.2.10.2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8.2.10.3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2.10.4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2.10.5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2.10.6  停车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8.2.10.7  发生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8.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应捆绑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8.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作相应处理。

8.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8.2.13  作业完毕应作如下工作:

8.2.13.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8.2.13.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8.2.13.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9、《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9.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所在车间吊装指挥人具体负责办理。

9.2  吊装安全作业必须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的安全措施并由吊装指挥人逐项签字确认。

9.3  《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作业方案,吊装指挥人应详细审查、确认,并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9.4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内容必须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不准涂改,按作业证内容进行作业。如需变更或扩大吊装范围应重新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0、《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

10.1  四级《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由作业属地负责人(值班领导)签字审批执行。

10.2  二级、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经作业单位相关人员、作业属地负责人(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设备部技术员及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批执行。

10.3   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经作业属地负责人(值班领导)签字确认,设备部部长审核签字后,由设备副经理签字审批执行。

10.4  《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持证(作业完毕后交设备部存查);第二联由吊装指挥人持证(作业完毕后交作业单位存查);第二联由监护人持证(作业完毕后交属地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10.5  《吊装安全作业证》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作业,以备检查。

10.6  《吊装安全作业证》要及时存档。

11、检查与考核(10元/分)

11.1 设备部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11.2  吊装安全作业票填写不规范考核(5-10分)。

11.3  吊装安全作业票上的各类人员签字出现代签现象和每人次考核(5-10分)。

11.4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第8条或已经由作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但仍未落实的按照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考核,每项考核(10-50分)。

11.5  贵州吊装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发生违章违纪现象考核作业人(5-10分),同时连带现场作业监护人考核(5-10分)。

11.6  未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证、作业地点与实际作业地点不符的、未按吊装作业级别规定办理作业票证的均按无证作业进行考核(50-200分)。

11.8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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